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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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23 - 2023/5/24 2023/5/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233,434,416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1,671,720.8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23 - 2023/5/24 2023/5/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潘建清、潘建忠、潘娟美、於志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
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 元。如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如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
(财税[2014]81 号)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
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
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
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对其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0701330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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